
金融刑事风控|违法发放贷款罪实务解析、裁判要点与防控建议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此外,构成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发放贷款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为更好掌握司法实务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关注重点,我们对重点案例进行详细解析,通过研究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提炼了司法实务裁判要点。同时,我们梳理了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及政策法规等规定。
一、实务解析
(一)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认为,应当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采取严格解释,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实践中,由于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便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下属的金融主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根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原则性规定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统一的约束力,尽管在位阶上低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但作为上位法的具体操作规范,在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与上位法不存在内容上的冲突,即视为上位法规定的具体化。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特点是未全面对贷款进行审查
通过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部分贷款人、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2.在审核贷款申请过程中,未实地到借款单位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借款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
3.对授信发放的贷款,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4.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5.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6.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构成本罪要求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关于犯罪数额,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情况下,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例如,在丁某超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丁某超向关系人违规发放信用贷款共计152.4万元,包括发放旧贷款80万元,贷款到期后又违规办理了还旧贷的转据贷款72.40万元。然而,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80万元旧贷款,法院认为无原始借据证实具体贷款数额,而新贷款全部用于归还旧贷款,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人,不应累计计算,仅认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为72.4万元。
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并非以贷款本金计算,而是以发放信用贷款数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进行计算,一般限定为侦查机关立案时贷款人逾期未偿还的信贷资金。至于案发后,司法机关是否挽回损失,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
另外,刑法意义上的损失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损失。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不以是否实际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为准,即使金融机构还存在贷款人及保证人未按期偿还的债权,也不能认为没有造成损失,只要贷款到期没有偿还即为损失。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中减轻处罚的比例较高
从整体数据上来看,关于本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共294份,对原审进行改判的判决书共45份。在改判的案件中,有38起案件相较一审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包括:减少刑期、改判适用缓刑、改判定罪免刑,还有2起案件二审改判为无罪。
二、裁判要点
要点速览:
01 认定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审查的标准可以根据具体化的规章及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确定
02 在部分贷款人、担保人未到场,贷款手续不全,未调查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3 没有核实贷款资料真实性和用款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即发放贷款的,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4 未实地到借款单位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5 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履行贷前调查的职责包括对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的审核
06 明知他人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07 明知贷款人材料造假未认真审核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8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未尽职调查即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
09 明知借款人“借新还旧”,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予以放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10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立案时造成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全部归还的贷款数额巨大
11 借款人旧贷未还的情况下签订新贷款合同,借新还旧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12 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由多个部门多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13 违反单位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外发放贷款,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属于单位行为
14 因工作流程、制度缺陷所导致的瑕疵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作者:韩帅;来源:金融法律人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