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上)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上)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实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业务、新程序、新机制,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上半年全国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29.2万件,同比增长150%,达到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2.4万件,以调解、和解、撤回申请方式办结6.4万件;20.2万件争议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行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取得新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指导行政复议在拓展新业务领域、适用新程序新机制方面日益深入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司法部不久前遴选了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六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规范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变更和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制度,从个案纠错到类案规范,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深度不断增强。比如,案例2“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有效监督了当地政府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案例5“某动力机械公司不服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三是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

四是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正公开高效的法治救济途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矛盾纠纷,通过履行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


案例一

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 医疗纠纷 追加第三人 委托鉴定 调解和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唐某之子(以下简称患儿)在某医疗机构出生,后因患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多次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双方产生医疗纠纷。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反映医疗机构涉嫌篡改病历,且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等。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认定暂无证据证明该医疗机构存在篡改患儿病历的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充分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函、重新进行调查,并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患儿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发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多,反映的医疗问题专业性强,且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保障申请人阅卷权,多次当面、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查明申请人曾就医疗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后因对病历真实性存疑未能完成医疗损害鉴定,导致民事争议解决停滞,其核心诉求是希望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以推动相关民事争议尽快解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找准了争议症结所在,为有效解决纠纷打下了基础。

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研究认为,本案行政争议源自申请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民事纠纷,医疗机构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医疗机构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复议审理。考虑到当事人对案涉调查是否充分、处理结论是否正确存在较大分歧,为全面查清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三方当事人围绕“是否应当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这一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申请人坚持要求由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虽同意鉴定,但就鉴定事项范围及鉴定机构选定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

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最终三方当事人就鉴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积极配合鉴定取证工作。经鉴定,患儿电子病历数据确实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问题,该鉴定意见为后续开展医疗过错损害鉴定和民事争议查明事实等工作提供了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满足,经调解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案涉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行了创新设置,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均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和听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情,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陈述理由、沟通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促进行政复议有序进行、有效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促进双方和解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追加第三人、组织听证等机制和程序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抽丝剥茧,找准关键症结,并通过委托鉴定解决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为相关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办案效果,对高质量办理普通程序案件、落实繁案精审工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程序保障——唐某不服广东省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刘飞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其中普通程序要求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等等,目的是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背后的实际利益诉求,利用调解、和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正是利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制度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唐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对患儿电子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此推动医疗纠纷民事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多次当面、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组织听证,对“是否应当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这一焦点问题组织质证和辩论,促使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在鉴定事项上达成一致,有力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正确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但是,何谓“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医疗纠纷类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诊疗后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较大,有的案件还需要引入鉴定程序对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司法鉴定。因此,该案有必要通过组织听证,由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行为作出程序等进行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以便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结事了。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款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当面向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予以整改,能够更有效地回应、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该项规定,支持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案例二

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补偿 认定事实不清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家庭农场就“野鸭啃食莲藕及莲藕种苗损失10万元”申请国家赔偿。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诉讼。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申请人种植的莲藕于每年食物匮乏期被绿头鸭侵食造成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判令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家庭农场作出国家补偿的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予以补偿赔偿。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对申请人种植的莲藕于每年食物匮乏期被绿头鸭侵食造成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而绿头鸭作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收录动物,因保护绿头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补偿。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国家赔偿申请”实为行政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作出释明,申请人表示接受。

行政复议机构力求通过协商化解争议,但因双方就补偿金额争议较大而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职责,应就绿头鸭对申请人的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当时情况,亦应基于实际栽种亩数、莲藕产量、绿头鸭活跃时长、莲藕市场价格等事实对损失情形加以综合判断后作出相应补偿决定。但被申请人虽在补偿决定中载明“综合某家庭农场种植情况、财产损害程度、藕池管理责任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出以下补偿决定……”字样,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补偿金额3万元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家庭农场作出国家补偿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安排召开听证调查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种植情况、损害程度、管理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列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认真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同时,行政补偿也涉及合法权益保护,相关争议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实质为行政补偿申请,定性准确。近年来,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野生动物“肇事”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认定、准确评估和合理补偿成为一项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对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划分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以案涉行政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当地政府及时、合理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为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机关对履职型行政补偿决定的受理与审查——某家庭农场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刘飞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亦应对补偿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例如补偿方式、项目、数额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予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实为行政补偿申请。基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呢?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看,看似是适用第五项,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这一项的完整表述是“(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此种行政补偿决定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决定这一特定法律关系。具体在本案中,政府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决定显然不属于征收征用补偿决定。

但从实质上看,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相对人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当地政府对其所受损失未足额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对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和评估,如何划分政府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份额也值得关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有些省份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适用于本省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例如,海南省规定“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致害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得出的损失总金额的60%给予补偿。损失量的计算方法参照《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范》进行计算”。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本案中,先行的行政诉讼中已有生效裁判对申请人的莲藕被绿头鸭侵食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判定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在上述前提下,被申请人的补偿责任已经相对明确,但具体如何补偿的问题尚未解决。行政复议机关对上述补偿决定作出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供作出补偿决定的全部事实证据,亦未充分说明3万元行政补偿决定的全部支撑依据,故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补偿。(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