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更改规定是什么?
导读:企业破产法更改规定是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当中的第7条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员如果存在着法律当中规定的不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可以向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是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是没有进行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一、企业破产法更改规定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更改规定是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企业破产法其他条文是什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在当代社会现在有一些企业,他们确实运营的是非常的糟糕,所以导致整个企业都无法继续的生存下去,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必须要进行企业的破产清算,这样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合理的划分。否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以下为该法的主要条款及解读: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破产程序、保护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的条件,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确立了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指出,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详细阐述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不同情形下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八条要求破产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并列明了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包括通知债务人、异议处理以及裁定是否受理的时限。
破产程序效力与审查
第五条阐述了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国内外财产的效力,以及对外国法院破产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第六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的处理方式。
破产申请的撤回与重整
第九条允许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第七十条提供了重整申请的直接途径,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上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核心条款概要与解读。该法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有序退出市场或重整再生的法律机制,从而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更广泛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